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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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各受配機關就獲配部分,應納入其主管之單位預算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或其主管之特種基金循預算程序辦理,並建立完善之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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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法規,我們可以對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5條進行如下解釋: 該條規定了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的分配和使用方法。首先,將稅課收入扣除後的餘額由中央統籌分配給各地方政府。其次,受配機關應該將其獲配的部分納入其主管的單位預算,進行收支併列方式的處理,或者納入其主管的特種基金進行預算程序的處理。同時,還應建立完善的管理機制。 關於該條法規的相關範例,根據台灣《財政部》所公布的《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該條明確了稅課收入分配的程序,例如地方政府在每年10月1日之前應將分配結果通知中央財政部門。此外,根據台灣《財政部》所公布的《地方稅捐收入分配辦法》第7條,該條規定了地方政府應如何使用稅收收入,包括與地方公有財產有關的事務、公共設施建設和維護等方面。 參考資料: -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 地方稅捐收入分配辦法
- 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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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