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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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來源,為依本法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之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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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2條規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的來源是根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的規定進行課徵的所得稅。根據這些規定,有關於土地增值等方面的所得都應該納入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範疇。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購買土地後經過增值,在出售土地時所獲得的差價就是屬於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範疇之內。這些稅收的運用往往用於政府的預算支出,例如建設和社會福利等領域。
- 所得稅名詞
- 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14-4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14-5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14-6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14-7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14-8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24-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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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