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製廠商:指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納稅義務人。 二、進口人:指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納稅義務人。 三、登記滿一年:指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或過戶登記書所載日期起算至公路監理機關核准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車籍報廢或出口繳銷之日止,期間滿一年。 四、新小型小客車:指本條文第一項規定之汽缸排氣量二千立方公分以下小客車。但不包括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電動小客車。 五、新汽車:指本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新小客車、新小貨車或新小客貨兩用車。 六、新小型機車:指本條文第四項規定之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但不包括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電動機車。 七、中古汽車:指本條文第二項規定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 八、中古機車:指本條文第五項規定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 九、報廢:指依法令向環境部核准登記之廢車回收業者完成中古汽車、中古機車廢車回收,及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車籍報廢。 十、出口:指運銷國外。 十一、二親等以內親屬:指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姻親。 十二、報廢日:按環境部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日期之最後完成日認定。 十三、出口日:指海關核發加蓋戳記之出口報單所載報關日期。
- 前項第三款所定登記滿一年: 一、繼承人報廢或出口繼承登記取得之中古汽車者,得將該繼承人及被繼承人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 二、本人報廢或出口自配偶取得之中古汽車者,得將配偶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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