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第 3 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七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新小型小客車、新小型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得依本條文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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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七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新小型小客車、新小型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得依本條文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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