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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新車產製廠商,應於車輛出廠時先行開立完稅照計徵貨物稅,再依限檢具申請書、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2. 產製廠商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經准者,得選擇退還貨物稅或申報抵繳當月份或以後月份申報出廠車輛應納之貨物稅。
  3. 前項產製廠商選擇退還貨物稅者,得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將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稅款直接撥付新車新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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