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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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機關或團體,該非現金財產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依第二條第一項本文、同條項第一款本文、同條項第二款及前條規定計算之金額有顯著差異者,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由稽徵機關參照捐贈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查核認定之金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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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第4條的規定,如果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捐贈的非現金財產因為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使得捐贈時的價值與根據條文第2條第1項、同條第1款或同條第2款以及前一條規定計算的金額有明顯差異,那麼捐贈列舉扣除金額將由稽徵機關參照該捐贈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來查核認定。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非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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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