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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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以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其他非現金財產捐贈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捐贈之金額,該管稽徵機關受理後,應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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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以非現金財產進行捐贈時,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捐贈金額,主管稽徵機關在受理後,應進行核定程序。這意味著納稅人可以申請以非現金財產的實際價值來作為捐贈扣除金額,而不僅限於標準的扣除額度。該核定程序可能包括審查納稅人所提供的相關文件和資料,以確定捐贈財產的價值。 參考資料: -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1款、第12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 訴上字第 121 號判決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條文
- 非名詞
- 核定名詞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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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