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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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提到的參考法條「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第6條」中的規定,本標準發布施行前,如果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已經捐贈非現金財產,且納稅義務人個人綜合所得稅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情況下,應適用第二條至第四條的規定來計算捐贈的列舉扣除金額。 根據最新法規,我們將應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可以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其綜合所得總額的百分之二十進行列舉扣除。同時,參考司法院釋字第420號解釋意旨,稅法的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的意義及實質課稅的公平原則。 舉例來說,如果納稅義務人的綜合所得總額是100萬元,並且他捐贈給慈善機構的金額是20萬元,那麼根據法律規定,他可以將這20萬元的捐贈金額列舉扣除,這不超過他的綜合所得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以上是根據最新的法律資料對於該問題的釋義,希望對你有幫助。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非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核名詞
- 第二條至第四條條文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第 2 條條文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第 3 條條文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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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