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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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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被調查者如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應於接受調查或備詢時,出具委任書
  2. 2.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但代理人或輔佐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逾時到場或未到場者,不在此限。
  3. 3.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但有應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4. 4.稅捐稽徵機關有錄影、錄音之需要,亦應告知被調查者後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2 條」,以下為各項款之釋義: 1. 根據法條第一項,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在進行調查前,除非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否則需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的事由及範圍。若被調查者委任了代理人,該代理人在接受調查或備詢時,必須提供委任書。舉例來說,當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必須書面通知被調查者進行調查的原因和相關範圍。如果被調查者委任了代理人,該代理人在接受調查時,必須出具委任書。 2. 根據法條第二項,被調查者有權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並且在代理人或輔佐人到場之前,有權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但是,如果代理人或輔佐人經合法通知,卻無正當理由遲到或未到場,此限制不適用。例如,被調查者可以選擇委任代理人或有人陪同到場,並且在代理人或陪同人到場之前,有權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 3. 根據法條第三項,被調查者可以在通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對到場調查的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但是,在有確實需要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的情況下,並且有筆錄紀錄的情況下,不在此限。舉個例子,被調查者可以要求在通知稅捐稽徵機關後,在到場調查的過程中進行錄影或錄音,稅捐稽徵機關無法拒絕。但是,在確實需要保持調查秘密性且有筆錄記錄的情況下,此權利不適用。 4. 根據法條第四項,如果稅捐稽徵機關有錄影或錄音的需要,也應該在告知被調查者後進行。這意味著在稅捐稽徵機關需要錄影或錄音的場合,必須在告知被調查者後才能進行。 以上解釋是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2 條」的法條內容和其相關參考資料進行解釋。

立法沿革 1

(1051209 制定)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被調查者如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應於接受調查或備詢時,出具委任書。   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但代理人或輔佐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逾時到場或未到場者,不在此限。   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但有應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稅捐稽徵機關有錄影、錄音之需要,亦應告知被調查者後為之。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納稅者於受調查時之防禦權,避免受到調查人員恣意無限制或漫無目的之調查,爰於第一項明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於進行調查前,應明確告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範圍及調查之必要性。   二、為避免納稅者因不諳法律,於接受調查時權利遭受侵害,應賦予納稅者於調查時得選任代理人或輔佐人之權利,且於代理人或輔佐人到場前,納稅者得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   三、現行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五第二項已明定稽徵機關調查前應書面備詢,且得選任代理人,惟對於未委任代理人之當事人,若無輔佐人則無法清楚陳述事實、了解調查範圍者,容易自陷於不利益。爰於本條排除輔佐人應經稽徵機關許可之規定。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合法通知名詞
(1051209 制定)

一、為保障納稅者於受調查時之防禦權,避免受到調查人員恣意無限制或漫無目的之調查,爰於第一項明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於進行調查前,應明確告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範圍及調查之必要性。   二、為避免納稅者因不諳法律,於接受調查時權利遭受侵害,應賦予納稅者於調查時得選任代理人或輔佐人之權利,且於代理人或輔佐人到場前,納稅者得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   三、現行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五第二項已明定稽徵機關調查前應書面備詢,且得選任代理人,惟對於未委任代理人之當事人,若無輔佐人則無法清楚陳述事實、了解調查範圍者,容易自陷於不利益。爰於本條排除輔佐人應經稽徵機關許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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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2 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