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被調查者如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應於接受調查或備詢時,出具委任書。
- 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但代理人或輔佐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逾時到場或未到場者,不在此限。
- 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但有應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 稅捐稽徵機關有錄影、錄音之需要,亦應告知被調查者後為之。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於進行「📌調查」前,Exc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被調查者如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應於接受調查或備詢時,出具委任書。
II 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
Exc代理人或輔佐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逾時到場或未到場者,不在此限。
III 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
Exc有應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IV 稅捐稽徵機關有錄影、錄音之需要,亦應🌂告知被調查者後為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