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12 條
- 1.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被調查者如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應於接受調查或備詢時,出具委任書。
- 2.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但代理人或輔佐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逾時到場或未到場者,不在此限。
- 3.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但有應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 4.稅捐稽徵機關有錄影、錄音之需要,亦應告知被調查者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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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2 條」,以下為各項款之釋義: 1. 根據法條第一項,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在進行調查前,除非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否則需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的事由及範圍。若被調查者委任了代理人,該代理人在接受調查或備詢時,必須提供委任書。舉例來說,當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必須書面通知被調查者進行調查的原因和相關範圍。如果被調查者委任了代理人,該代理人在接受調查時,必須出具委任書。 2. 根據法條第二項,被調查者有權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並且在代理人或輔佐人到場之前,有權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但是,如果代理人或輔佐人經合法通知,卻無正當理由遲到或未到場,此限制不適用。例如,被調查者可以選擇委任代理人或有人陪同到場,並且在代理人或陪同人到場之前,有權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 3. 根據法條第三項,被調查者可以在通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對到場調查的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但是,在有確實需要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的情況下,並且有筆錄紀錄的情況下,不在此限。舉個例子,被調查者可以要求在通知稅捐稽徵機關後,在到場調查的過程中進行錄影或錄音,稅捐稽徵機關無法拒絕。但是,在確實需要保持調查秘密性且有筆錄記錄的情況下,此權利不適用。 4. 根據法條第四項,如果稅捐稽徵機關有錄影或錄音的需要,也應該在告知被調查者後進行。這意味著在稅捐稽徵機關需要錄影或錄音的場合,必須在告知被調查者後才能進行。 以上解釋是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2 條」的法條內容和其相關參考資料進行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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