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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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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納稅者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後,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與課、裁罰有關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2. 2.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或訴願法第五十一條所定情形之一,並具體敘明理由者外,不得拒絕或為不完全提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3條,納稅者在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後,有權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與核課、裁罰有關資料。不過,此權利僅限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的情況下使用。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及訴願法第51條,除非有具體理由,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不能拒絕或者提供不完整的資料給予納稅者。 這項法規主要是為了確保納稅者在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時,能夠獲得必要的資料來支持他們的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的利益。透過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核課、裁罰相關資料,納稅者可以更好地了解稅捐稽徵機關的處理過程,並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納稅者對於某項稅務處理結果不滿意,申請復查後想要查閱相關的徵稅資料來查證處理的準確性。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3條,他有權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以確保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維護。稅捐稽徵機關在此情況下不得拒絕或提供不完整的資料。

立法沿革 1

(1051209 制定)

納稅者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後,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與核課、裁罰有關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或訴願法第五十一條所定情形之一,並具體敘明理由者外,不得拒絕或為不完全提供。

立法理由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1051209 制定)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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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3 條規定:「納稅者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後,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與核課、裁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