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得推計課稅,並應以書面敘明推計依據及計算資料。
- 稅捐稽徵機關推計課稅,應斟酌與推計具有關聯性之一切重要事項,依合理客觀之程序及適切之方法為之。
- 推計,有二種以上之方法時,應依最能切近實額之方法為之。
- 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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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8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難以調查)時,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得➡️推計課稅,並應以「📌書面敘明」推計依據及計算資料。
II 稅捐稽徵機關推計課稅,應斟酌與推計具有關聯性之一切重要事項,依「合理客觀之程序及適切之方法」為之。
III 推計,有二種以上之方法時,應依「最能切近實額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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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細則§ 6
本法第 14 條第 3 項所稱有二種以上之推計方法時,除稅法 就推計方法或適用順序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最能切近實額 之方法為之。
IV 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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