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14 條
- 1.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得推計課稅,並應以書面敘明推計依據及計算資料。
- 2.稅捐稽徵機關推計課稅,應斟酌與推計具有關聯性之一切重要事項,依合理客觀之程序及適切之方法為之。
- 3.推計,有二種以上之方法時,應依最能切近實額之方法為之。
- 4.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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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4條,稅捐稽徵機關在無法確定課稅基礎或調查費用過高的情況下,為了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可以進行推計課稅,並且必須以書面形式說明推計的依據和計算資料。在進行推計課稅時,稅捐稽徵機關必須考慮與推計相關的所有重要事項,並按照合理客觀的程序和適當的方法進行。此外,當推計方法有兩種以上時,應根據最能接近實際數據的方法進行。而如果納稅人已根據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則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根據推計結果進行處罰。 例如,在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如果稅捐稽徵機關未能從納稅義務人的帳冊和憑證中直接獲取充分的課稅資料,則可以根據推計方法推估所得額進行課稅。然而,稅捐稽徵機關在使用推計方法時,必須證明推計方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且推論過程應符合一般經驗和邏輯法則,才能認定為合理的舉證。如果稅捐稽徵機關無法證明推計方法的合理性,則應認定稅捐稽徵機關未能履行舉證責任,而不能認定納稅義務人存在課稅事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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