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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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依職權及法定程序進行稅捐調查、保全與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之執行時,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納稅者權利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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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律系教授回答: 根據參考法條中的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的內容,這兩項法規規定了稅捐稽徵機關在保全納稅義務人的財產方面的措施。第1項指出,當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時,稅捐稽徵機關可以通知相關機關,限制納稅義務人的移轉或設定其他權利。第2項則規定了在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跡象的情況下,稅捐稽徵機關可以聲請法院對其財產實施假扣押,并免提供擔保。 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判決書,稅捐稽徵機關在使用這兩項法規的時候,必須遵守比例原則,即根據情況合理衡量稅捐保全的必要性,不得過度限制納稅義務人的財產權利。另外,稅捐稽徵機關的處分如果缺乏事務權限或有重大明顯的瑕疵,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根據憲法第23條,為了增進公共福利的需要,可以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只要有法律依據即可,不一定需要司法機關來執行。所以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的限制出境的規定並不違反憲法。 根據上述法規和判決書的解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5條強調在稅捐調查、保全和稅款執行的過程中,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在依職權和法定程序進行時,不得逾越達成目的的必要限度,並且應該以對納稅者權利侵害最少的適當方法來執行。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護納稅者的權利,避免稅捐稽徵機關在執行過程中對納稅者的權益造成過度侵害。 以我們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來看,暫時無法找到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1051209 制定)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依職權及法定程序進行稅捐調查、保全與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之執行時,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納稅者權利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立法理由按行政機關於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自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且其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方符比例原則,準此,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調查課稅資料、保全稅捐之手段及罰鍰之裁處,均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之限度。
- 罰鍰名詞
按行政機關於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自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且其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方符比例原則,準此,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調查課稅資料、保全稅捐之手段及罰鍰之裁處,均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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