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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之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2. 納稅者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3. 稅捐稽徵機關為處罰,應審酌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稅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納稅者之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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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行政罰法7 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 II 納稅者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行政罰法8 排除卸責藉口 III 稅捐稽徵機關為處罰,應審酌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稅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納稅者之資力。 行政罰法18 處罰之審酌、加減 * 施行細則§ 7 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為罰鍰處分無裁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為罰鍰處分無裁量權者,不適用本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量權者,不適用本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 * 參酌行政罰法7 、8 及18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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