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16 條
- 1.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 2.納稅者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 3.稅捐稽徵機關為處罰,應審酌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稅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納稅者之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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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6條的規定: 1. 如果納稅者的違反稅法上的義務行為是非故意或非過失的,則不予處罰。 2. 納稅者不能因為不知道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是根據情節的不同,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3. 稅捐稽徵機關在處罰時,應該考慮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的義務行為的責難程度、對社會產生的影響以及因違反稅法上的義務所獲得的利益,並且可以考慮納稅者的資力情況。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納稅者因為不小心填寫了錯誤的申報表格而造成了稅款的短報,但這個行為是非故意且非過失的,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6條的規定,他不應該被處罰。又或者,如果一個納稅者在申報時違反了稅法上的義務,但是這個違反行為的責難程度不大,並且對社會的影響非常有限,根據該法第16條的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可以考慮減輕或免除他的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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