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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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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訴願法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在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委員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並且這些委員應該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等領域的專長。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訴願審議委員會具備專業知識和多元觀點,以便對納稅者的訴願案件進行公正和有質量的審議。 舉個與這個規定有關的範例,假設遇到一個納稅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主張某稅務處分違法。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7條的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委員中應該有三分之二以上是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專長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訴願審議委員會在審理這個案件時,應該遵循這個規定,確保委員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以多元的角度審視納稅者的主張,以確保審議的公正性和質量。

立法沿革 1

(1051209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依訴願法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

立法理由鑒於現行訴願制度下之處理稅捐案件之訴願審議委員會成員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專業背景者甚少,欠缺充分資訊審查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處分,難以維持訴願案件審議結果對納稅者之公正、客觀性,為加強對納稅者權利保護,爰訂定本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訴願法法規
  • 訴願審議委員會名詞
(1051209 制定)

鑒於現行訴願制度下之處理稅捐案件之訴願審議委員會成員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專業背景者甚少,欠缺充分資訊審查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處分,難以維持訴願案件審議結果對納稅者之公正、客觀性,為加強對納稅者權利保護,爰訂定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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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訴願法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