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訴願法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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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在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委員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並且這些委員應該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等領域的專長。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訴願審議委員會具備專業知識和多元觀點,以便對納稅者的訴願案件進行公正和有質量的審議。 舉個與這個規定有關的範例,假設遇到一個納稅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主張某稅務處分違法。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7條的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委員中應該有三分之二以上是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專長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訴願審議委員會在審理這個案件時,應該遵循這個規定,確保委員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以多元的角度審視納稅者的主張,以確保審議的公正性和質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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