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18 條
- 1.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
- 2.稅務專業法庭,應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之。
- 3.辦理稅務案件之法官,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之稅務專業訓練或在職研習。
- 4.稅務專業法庭之組成、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發標準、辦理稅務案件法官每年所應受之訓練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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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8條的具體內容,並且我無法提供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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