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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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8條的具體內容,並且我無法提供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1 版
(1051209 制定)
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 稅務專業法庭,應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之。 辦理稅務案件之法官,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之稅務專業訓練或在職研習。 稅務專業法庭之組成、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發標準、辦理稅務案件法官每年所應受之訓練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鑑於稅務案件已成為我國行政法院最為常見之訴訟類型,囿於其高度專業性而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等造成審理上之困難,為改善稅務行政訴訟之審理品質與效率,爰明定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專責辦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 二、鑑於稅務案件涉及財務、會計與稅法,其審理結果對於民眾權益影響甚鉅,稽徵機關與人民之資訊地位不對等。故而有必要由具有財稅專業之法官審理,便能有效提升稅務案件辦案之品質,強化人民對稅務案件審理之信賴。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核名詞
一、鑑於稅務案件已成為我國行政法院最為常見之訴訟類型,囿於其高度專業性而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等造成審理上之困難,為改善稅務行政訴訟之審理品質與效率,爰明定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專責辦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 二、鑑於稅務案件涉及財務、會計與稅法,其審理結果對於民眾權益影響甚鉅,稽徵機關與人民之資訊地位不對等。故而有必要由具有財稅專業之法官審理,便能有效提升稅務案件辦案之品質,強化人民對稅務案件審理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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