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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
  2. 稅務專業法庭,應由取得司法院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之。
  3. 辦理稅務案件之法官,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之稅務專業訓練或在職研習。
  4. 稅務專業法庭之組成、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發標準、辦理稅務案件法官每年所應受之訓練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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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 II 稅務專業法庭,應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之。 III 辦理稅務案件之法官,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之稅務專業訓練或在職研習。 IV 稅務專業法庭之組成、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發標準、辦理稅務案件法官每年所應受之訓練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 鑑於稅務案件涉及財務、會計與稅法,其審理結果對於民眾權益影響甚鉅,稽徵機關與人民之資訊地位不對等。故而有必要由具有財稅專業之法官審理,便能有效提升稅務案件辦案之品質,強化人民對稅務案件審理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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