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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為研擬納稅者保護基本政策之諮詢意見,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
  2. 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辦理事項如下: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結果檢討。 三、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教育宣導。 四、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 五、檢討租稅優惠及依本法規定應公開資訊之執行情形。
  3. 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以本法中央主管機關首長為主任委員,並以相關政府部門代表、公會、團體或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政府部門代表之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其組成人數、任期、選任及組織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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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中央主管機關為研擬納稅者保護基本政策之諮詢意見,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 II 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辦理事項如下: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結果檢討。 三、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教育宣導。 四、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 五、檢討租稅優惠及依本法規定應公開資訊之執行情形。 III 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以「本法中央主管機關首長為主任委員」,並以相關政府部門代表、公會、團體或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政府部門代表之比例不得超過1/3。其組成人數、任期、選任及組織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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