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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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9條規定了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的設置和職責。 根據該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以研擬納稅者保護基本政策和措施為主要職責。該會的職責還包括研擬、修訂和執行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進行相關的教育宣導工作,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的事宜,以及檢討租稅優惠和公開資訊的執行情形。 根据法條,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由中央主管機關的首長擔任主任委員,其他委員則由相關政府部門代表、公會、團體或學者專家擔任。其中,政府部門代表的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該條規定了組成人數、任期、選任和組織的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這一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納稅者的權利得到保護,並提供一個平台來討論和解決相關問題。透過這個諮詢會,納稅者可以提出意見和建議,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他們的反饋制定相應的政策和措施,從而保護納稅者的合法權益。 這一法條的參考資料主要是《中華民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但具體的相關條款,如委員的組成人數、任期、選任及組織相關辦法,則需要參考相關法規和中央主管機關的具體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1051209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研擬納稅者保護基本政策之諮詢意見,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 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辦理事項如下: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結果檢討。 三、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教育宣導。 四、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 五、檢討租稅優惠及依本法規定應公開資訊之執行情形。 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以本法中央主管機關首長為主任委員,並以相關政府部門代表、公會、團體或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政府部門代表之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其組成人數、任期、選任及組織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相對於有償之消費關係,納稅義務人係無償承擔納稅義務,其稅捐權益亦應受相對等之保障,始符公平。乃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一條、日本財務省組織規則第四六六條之二及美國內地稅法第七八○二條「內地稅監督委員會」(IRS Oversight Board)之設計,於財政部下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研擬及執行納稅者保護基本政策,並監督其實施。 二、鑑於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有其專業性,並涉及跨部會協調,故本條第二項明訂由相關部會代表、公會、團體及學者專家等組成,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組織規程。
- 主管機關名詞
- 納稅者權利保護名詞
一、相對於有償之消費關係,納稅義務人係無償承擔納稅義務,其稅捐權益亦應受相對等之保障,始符公平。乃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一條、日本財務省組織規則第四六六條之二及美國內地稅法第七八○二條「內地稅監督委員會」(IRS Oversight Board)之設計,於財政部下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研擬及執行納稅者保護基本政策,並監督其實施。 二、鑑於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有其專業性,並涉及跨部會協調,故本條第二項明訂由相關部會代表、公會、團體及學者專家等組成,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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