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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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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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5條,納稅者應根據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政府不得以沒有合理政策目的為理由對納稅者進行差別待遇。這表示政府在稅收政策制定和執行中,應該遵循公平原則,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來徵稅,不得對個別納稅者進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例如,如果政府對於相同收入水平的納稅人徵收不同稅率或給予不同的稅收優惠,且沒有合理的政策目的來解釋這種差異待遇,則違反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5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1051209 制定)
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
立法理由國家之財政需求,應公平地分派予人民負擔,且按照納稅者負擔稅捐能力高低作為判斷準繩而課徵稅捐,此即量能課稅原則。依量能課稅原則,每人稅捐給付義務之有無及範圍,應取決於納稅者之經濟上負擔能力。若為達成經濟、社會、環境等政策目的而對上述量能平等原則做出犧牲,則應通過比例原則之檢驗。
- 差別待遇名詞
(1051209 制定)
國家之財政需求,應公平地分派予人民負擔,且按照納稅者負擔稅捐能力高低作為判斷準繩而課徵稅捐,此即量能課稅原則。依量能課稅原則,每人稅捐給付義務之有無及範圍,應取決於納稅者之經濟上負擔能力。若為達成經濟、社會、環境等政策目的而對上述量能平等原則做出犧牲,則應通過比例原則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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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