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6 條
- 1.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
- 2.前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於法律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前,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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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给定的背景信息和上述法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可以解释如下: 根据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第1項,稅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政策性租稅优惠应当明确规定实施年限,并且限制在合理的政策目的范围内,不得过度。这说明当政府推出特定政策的租稅优惠时,需要明确规定优惠政策的有效期限,并确保这些优惠在合理的政策目标范围内实施,而不会过度偏离原本的目的。 根据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第2項,制定前述租稅优惠措施时,必须进行公开听证会,并提出税式支出评估。这意味着在制定上述租稅优惠措施时,必须进行公开听证会,以便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评估这些措施可能带来的税收支出。 根据法律解释和相关案例,租稅优惠措施的制定应该遵循合理的政策目的,并且有明确的实施年限。此外,在制定时还应该进行公开听证会,以确保公众的意见得到充分听取,并进行税式支出评估,以评估这些措施可能带来的税收支出。以上解释参考了《司法院釋字第二一○號、第二一七號以及第三六七號》相关案例的观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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