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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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给定的背景信息和上述法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可以解释如下: 根据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第1項,稅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政策性租稅优惠应当明确规定实施年限,并且限制在合理的政策目的范围内,不得过度。这说明当政府推出特定政策的租稅优惠时,需要明确规定优惠政策的有效期限,并确保这些优惠在合理的政策目标范围内实施,而不会过度偏离原本的目的。 根据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第2項,制定前述租稅优惠措施时,必须进行公开听证会,并提出税式支出评估。这意味着在制定上述租稅优惠措施时,必须进行公开听证会,以便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评估这些措施可能带来的税收支出。 根据法律解释和相关案例,租稅优惠措施的制定应该遵循合理的政策目的,并且有明确的实施年限。此外,在制定时还应该进行公开听证会,以确保公众的意见得到充分听取,并进行税式支出评估,以评估这些措施可能带来的税收支出。以上解释参考了《司法院釋字第二一○號、第二一七號以及第三六七號》相关案例的观点。
立法沿革 2 版
(1051209 制定)
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 前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
立法理由一、有關稅捐優惠措施,難免違反課稅公平原則,因此應以達成政策目的所必要的合理手段為限,亦即應符合比例原則,以免過於浮濫。且應明定實施年限,並舉行公聽會提出稅式支出評估,俾檢驗租稅優惠之成效。 二、相同規定已於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四明文規範,鑒於本法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基本法,爰於本法明定上開原則。
(1140509 修正)
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 前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於法律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前,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
立法理由一、鑑於租稅優惠係政府犧牲稅收,對特定活動、對象之間接補貼,但政府財政資源有限,租稅優惠之採行,將對其他公共支出財源產生排擠效果,為求審慎評估,並達審議實益,於租稅優惠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前,應完成相關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以利立法監督。 二、政府權力分立體制,行政機關當應提前完成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再由立法機關評估通過該租稅優惠法案是否合宜,最後再由審計、監察等單位進行監督,各單位各司其職,方能落實財政紀律,爰修正本條第二項,要求行政機關於提出租稅優惠法案時,應一併將完整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送至立法院,並完成公聽會之舉行。
- 法律名詞
- 公聽會名詞
一、有關稅捐優惠措施,難免違反課稅公平原則,因此應以達成政策目的所必要的合理手段為限,亦即應符合比例原則,以免過於浮濫。且應明定實施年限,並舉行公聽會提出稅式支出評估,俾檢驗租稅優惠之成效。 二、相同規定已於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四明文規範,鑒於本法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基本法,爰於本法明定上開原則。
一、鑑於租稅優惠係政府犧牲稅收,對特定活動、對象之間接補貼,但政府財政資源有限,租稅優惠之採行,將對其他公共支出財源產生排擠效果,為求審慎評估,並達審議實益,於租稅優惠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前,應完成相關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以利立法監督。 二、政府權力分立體制,行政機關當應提前完成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再由立法機關評估通過該租稅優惠法案是否合宜,最後再由審計、監察等單位進行監督,各單位各司其職,方能落實財政紀律,爰修正本條第二項,要求行政機關於提出租稅優惠法案時,應一併將完整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送至立法院,並完成公聽會之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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