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第 10 條
稽徵機關對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及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擇定或指定之負責人,辦理稅捐稽徵、稅捐保全及移送執行等事宜,適用本法、稅捐稽徵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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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第10條,稽徵機關在處理適用本法第43條之4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及第4條至第6條規定擇定或指定之負責人的稅捐稽徵、稅捐保全及移送執行等事宜時,適用本法、稅捐稽徵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根據參考資料,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4規定了營利事業在外國境內進行業務時,應指定一名在台灣的代表負責人,並提供該代表人的聯絡資料,以便稅捐稽徵機關進行稅務相關事務。因此,在適用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第10條時,稽徵機關將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4的規定,對外國營利事業及其指定的負責人實施相關稅務措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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