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第 11 條
- 1.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其實際管理處所登記事項變更,或該外國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證明文件,向其實際管理處所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 2.前項外國營利事業遇有前項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經稽徵機關核准或核定不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情事時,應依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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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第11條的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實際管理處所登記事項變更,或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對於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核准不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的情況,外國營利事業應按照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進行當期決算和清算申報。 參考資料: - 《外國稅法彙編》(2021年版),財政部 - 《所得稅法解釋手冊》(2021年版),財政部 - 《營業稅法解釋手冊》(2021年版),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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