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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第 2 條

  1. 1.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辦理扣繳、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其違反規定者,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處罰規定。
  2. 2.前項所稱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稅捐稽徵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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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第2條之規定,如果一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外國營利事業是依外國法律設立的,並且其實際管理處所也位於中華民國境內,那麼該外國營利事業應被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並且需要按照所得稅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來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時還要辦理扣繳、申報和填發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以及其他相關憑單。違反這些規定的話,該外國營利事業將受到所得稅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處罰規定。在這裡,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主要指的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和稅捐稽徵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由於假設該營利事業已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因此根據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第2條之規定,該營利事業需依據中華民國的法律來計算和納稅,並辦理相關的稅務程序。這條法規的目的是防止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營業但逃避納稅的情況。 舉個範例來說,如果某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了子公司並在當地營業,那麼這家子公司就被認為是該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根據這條法規,該子公司需要遵守中華民國的所得稅法和相關法律來計算和納稅。同時,該子公司也需要辦理扣繳稅款、申報納稅並提供相關的稅務憑證。 如果該子公司違反了以上的法規,例如未按時扣繳稅款或未準確申報納稅,則將受到所得稅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所規定之罰款或其他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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