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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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為釐清本法所使用的術語。其中,第1項解釋了「稅捐稽徵機關」的定義,指涉各地區國稅局、地方稅稽徵機關及關務機關。這表示當納稅者在享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權益時,所要處理的機關將包括這些稅捐稽徵機關。 在第2項中,本法對於「納稅者」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包括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以及其他依法負有繳納稅捐義務的人。這意味著納稅者的定義涵蓋了所有在各種稅法中具有納稅義務的人。他們的權益和保護都可以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獲得保障。 資料來源:《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 國稅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扣繳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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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