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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1. 1.本法所稱稅捐稽徵機關,指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地方稅稽徵機關及關務機關。
  2. 2.本法所定納稅者,包含各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及其他依法負繳納稅捐義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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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為釐清本法所使用的術語。其中,第1項解釋了「稅捐稽徵機關」的定義,指涉各地區國稅局、地方稅稽徵機關及關務機關。這表示當納稅者在享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權益時,所要處理的機關將包括這些稅捐稽徵機關。 在第2項中,本法對於「納稅者」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包括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以及其他依法負有繳納稅捐義務的人。這意味著納稅者的定義涵蓋了所有在各種稅法中具有納稅義務的人。他們的權益和保護都可以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獲得保障。 資料來源:《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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