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 1.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指納稅者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 2.前項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3.財政部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其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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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該條規定如下: 1.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指納稅者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根據這一條規定,納稅者的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被課稅。該費用的計算公式為: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得到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如果該總額超過納稅者根據所得稅法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的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免稅額和扣除額,超過部分可以從納稅者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某人的本人、配偶以及受扶養親屬人數為4人,並且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1萬元。根據當年度的公告,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1萬5千元。那麼,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免稅額和扣除額合計為10萬元。如果這個家庭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10萬元,超過部分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2. 前項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根據這一條規定,前述的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3. 財政部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其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根據這一條規定,財政部應在每年的十二月底前,根據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該金額以千元為單位,如果不足一千元,則四捨五入到最接近的百元數。 以上是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資料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進行的逐條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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