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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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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研擬稅式支出法律,應於送行政院審查前辦理下列事項: 一、舉行公聽會。 二、研提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並經財政部複評或透過會商程序確認可行。
  2. 2.業務主管機關依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規定辦理稅式支出評估作業,應確認稅式支出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並詳予研析實施效益與成本、每年度稅收損失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且經評估有稅收損失者,均應研擬財源籌措方式。
  3. 3.業務主管機關應於稅式支出法律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即送交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公聽會會議紀錄予立法院、該院財政委員會及相關委員會。
  4. 4.立法委員提案之稅式支出法律,業務主管機關應於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前,依第二項規定辦理稅式支出評估作業及研提報告經財政部複評後,將該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該院相關委員會及財政委員會。但業務主管機關已提出類同稅式支出法律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者,不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找到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任何資訊。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律名詞
  • 公聽會名詞
  • 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法規
  • 慣例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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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業務主管機關研擬稅式支出法律,應於送行政院審查前辦理下列事項: 一、舉行公聽會。 二、研提稅式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