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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1. 1.本法第七條第七項加計利息之規定,指按應補繳稅款加計利息,不包括本法或其他稅法加徵之滯納金;所稱原應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依下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者申報並自行繳納之稅捐,為規定申報期間屆滿日之翌日。 二、依法應由納稅者申報並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徵收或核定免稅之稅捐,為規定申報期間屆滿日之翌日。 三、依法應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為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日之翌日。 四、依法應由納稅者貼用之印花稅,為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之翌日。 五、依法課徵之進口稅,為海關核定徵收或免稅日之翌日。
  2. 2.依本法第七條第八項但書規定裁處罰鍰者,免依同條第三項及第七項規定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3. 3.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加徵之滯納金及利息,除本法或本細則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稅捐稽徵法關稅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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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釋義如下: 1. 第七條第七項加計利息之規定 根據第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加計利息是指按應補繳稅款加計的利息,不包括本法或其他稅法加徵的滯納金。原應繳納期限的次日根據以下規定計算: 一、對於納稅者應申報並自行繳納的稅捐,是指規定的申報期限屆滿的次日。 二、對於納稅者應申報並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徵收或核定免稅的稅捐,是指規定的申報期限屆滿的次日。 三、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根據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的稅捐,是指該稅捐所屬的徵期屆滿的次日。 四、對於納稅者應貼用的印花稅,是指按照應貼用印花稅票的日子的次日。 五、對於課徵的進口稅,是指海關核定徵收或免稅的日子的次日。 2. 第七條第八項但書之規定 根據第七條第八項但書之規定,對於依該項規定裁處罰鍰的情況,不需要遵守第三項和第七項的規定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3. 第七條第三項加徵之滯納金及利息的規定 根據第七條第三項加徵之滯納金及利息的規定,除了本法或本細則另有規定之外,適用稅捐稽徵法、關稅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參考資料: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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