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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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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所稱有二種以上之推計方法時,除稅法就推計方法或適用順序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最能切近實額之方法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6條,當納稅者在稅法中選擇了兩種以上的推計方法時,除非稅法另有規定,應該選擇最能接近實際數字的方法。 範例參考: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9號解釋,若選擇了推計方法A和B,但方法A能更準確地接近實際數字,則應選擇方法A進行推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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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所稱有二種以上之推計方法時,除稅法就推計方法或適用順序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最能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