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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所稱有二種以上之推計方法時,除稅法就推計方法或適用順序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最能切近實額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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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6條,當納稅者在稅法中選擇了兩種以上的推計方法時,除非稅法另有規定,應該選擇最能接近實際數字的方法。 範例參考: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9號解釋,若選擇了推計方法A和B,但方法A能更準確地接近實際數字,則應選擇方法A進行推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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