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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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7條,當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對納稅人進行罰鍰處分時,機關並沒有裁量的權限,因此不需要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6條第3項的規定。這表示在該情況下,納稅人無法依賴該法條來保護其權益。然而,關於此條的參考資料並沒有提供,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
- 罰鍰名詞
- 裁量權名詞
- 第十六條第三項條文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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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