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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條所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應審酌轄區特性、稅目及稽徵實務等情形,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一人或數人,指派具稅務、會計或法律專業之適當層級人員擔任之。
  2.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應每年向財政部提出工作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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