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在處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時,應考慮到轄區特性、稅目和稽徵實務等情況,並設置一名或多名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由具有稅務、會計或法律專業的適當層級人員擔任。而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應每年向財政部提出工作成果報告。 針對此條規定,目前並未有公開的官方資料或指引提供更多的解釋或範例。可能需要進一步參考相關資料或法規以瞭解更詳細的內容。
- 稽名詞
- 第二十條條文
- 納稅者權利保護名詞
- 審酌名詞
- 等情名詞
- 法律名詞
- 業名詞
- 適名詞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