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 1.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條所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應審酌轄區特性、稅目及稽徵實務等情形,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一人或數人,指派具稅務、會計或法律專業之適當層級人員,並得由外部專家學者擔任之。
- 2.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應每年向財政部提出工作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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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在處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時,應考慮到轄區特性、稅目和稽徵實務等情況,並設置一名或多名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由具有稅務、會計或法律專業的適當層級人員擔任。而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應每年向財政部提出工作成果報告。 針對此條規定,目前並未有公開的官方資料或指引提供更多的解釋或範例。可能需要進一步參考相關資料或法規以瞭解更詳細的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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