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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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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稅捐徵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條所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應審酌轄區特性、稅目及稽徵實務等情形,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一人或數人,指派具稅務、會計或法律當層級人員,並得由外部專家學者擔任之。
  2. 2.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應每年向財政部提出工作成果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在處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時,應考慮到轄區特性、稅目和稽徵實務等情況,並設置一名或多名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由具有稅務、會計或法律專業的適當層級人員擔任。而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應每年向財政部提出工作成果報告。 針對此條規定,目前並未有公開的官方資料或指引提供更多的解釋或範例。可能需要進一步參考相關資料或法規以瞭解更詳細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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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條所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應審酌轄區特性、稅目及稽徵實務等情形,設置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