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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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如果發現應該課徵的稅款,可以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補徵該稅款或者對納稅人做出處罰。但如果該事實在行政救濟審理範圍內,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1.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2. 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在核課期間內發現應課徵的稅款,仍得依法補徵或處罰。 3. 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根據不同情況可能涉及不同法律,如行政法院訴訟程序法或其他相關稅法等。 範例:如果在核課期間內,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某納稅人在申報稅款時有漏報情況,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9條,稅捐稽徵機關可以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補徵相應的漏報稅款。然而,如果納稅人已經提出行政救濟申請,該事實在行政救濟審理範圍內,則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在此期間內補徵該稅款。
- 核課期間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行政救濟名詞
- 稅捐稽徵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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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