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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課徵之稅捐,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補徵或並予處罰。但其事實在行政救濟審理範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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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如果發現應該課徵的稅款,可以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補徵該稅款或者對納稅人做出處罰。但如果該事實在行政救濟審理範圍內,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1.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2. 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在核課期間內發現應課徵的稅款,仍得依法補徵或處罰。 3. 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根據不同情況可能涉及不同法律,如行政法院訴訟程序法或其他相關稅法等。 範例:如果在核課期間內,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某納稅人在申報稅款時有漏報情況,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9條,稅捐稽徵機關可以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補徵相應的漏報稅款。然而,如果納稅人已經提出行政救濟申請,該事實在行政救濟審理範圍內,則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在此期間內補徵該稅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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