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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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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課,該十五年之起算日,依下列規定: 一、本法施行後法院最初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 二、納稅者對於第一審終局裁判提起上訴抗告,於本法施行後經上級行政法院最初作成廢棄原裁判之日。
  2. 2.前項所稱作成撤銷、變更或廢棄原裁判之日,指宣示日;其不宣示者,為公告日。
  3. 3.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但書所稱不在此限,指不受十五年不得再行核課期間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了對於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後,納稅者權利保護的相關規定和期限。根據第1項,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如果超過十五年仍未能確定納稅者的應納稅額,就不得再行核課。十五年的起算日可以有兩種情況,一是從本法施行後法院最初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開始算起,二是從納稅者對於第一審終局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後,經上級行政法院最初作成廢棄原裁判之日開始算起。根據第2項,作成撤銷、變更或廢棄原裁判之日指的是宣示日,如果沒有宣示日,則為公告日。第3項則解釋了不在十五年期限限制之內的情況。

  • 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條文
  • 撤銷名詞
  • 裁判名詞
  • 名詞
  • 終局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宣示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四項但書條文
  • 核課期間名詞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21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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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