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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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了對於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後,納稅者權利保護的相關規定和期限。根據第1項,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如果超過十五年仍未能確定納稅者的應納稅額,就不得再行核課。十五年的起算日可以有兩種情況,一是從本法施行後法院最初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開始算起,二是從納稅者對於第一審終局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後,經上級行政法院最初作成廢棄原裁判之日開始算起。根據第2項,作成撤銷、變更或廢棄原裁判之日指的是宣示日,如果沒有宣示日,則為公告日。第3項則解釋了不在十五年期限限制之內的情況。
- 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條文
- 撤銷名詞
- 裁判名詞
- 核名詞
- 終局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宣示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四項但書條文
- 核課期間名詞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2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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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