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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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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個人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受控外國企業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以下簡稱FVPL),得選擇依本條規定辦理,一經選定,除第五項規定情形外,不得變更。
  2. 2.個人應就全部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受控外國企業擇定相同計算方式,並應依第十條規定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或備妥文件。
  3. 3.個人選擇依本條規定辦理者,於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計算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時,得減除FVPL公允價值變動數,處分FVPL時,應加計處分FVPL調整數;FVPL重分類時,應加計重分類FVPL調整數: 一、所定FVPL公允價值變動數,指FVPL因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之利益減除FVPL因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之損失。 二、所定處分FVPL調整數,指處分日帳面價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之金額。 三、所定重分類FVPL調整數,指FVPL重分類至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時,重分類日公允價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之金額。
  4. 4.前項各款計算方式,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前項各款數額為正者,以該正數計入,各款數額為負者,以該負數計入。 二、FVPL之原始取得成本,以選擇依本條規定辦理年度之FVPL期初帳面價值認定之;於該年度中始取得或重分類至FVPL者,以購買日或重分類日帳面價值認定之。 三、FVPL之原始取得成本,應採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之計算方法,但一經擇定,於該FVPL全部處分前,不得改採其他成本認定方式。
  5. 5.個人選擇依前四項規定計算其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者,其未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依限檢附或提供文件及同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依限提示文件,或未連續採用相同方式計算者,自未檢附或未提示文件所屬年度或未採用相同方式之年度起十年內不得適用本條規定,且應將該等受控外國企業已依前二項規定調節之損益累積至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金額,計入同年度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當年度盈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7條」: 1.當個人實際獲得各受控外國企業的股利或盈餘時,已經根據前一條的規定計算了營利所得並計入了當年的基本所得額的部份,不會再計入獲配年度的基本所得額。而超過的部份將會計入獲配年度的基本所得額。 2.個人在實際獲得各受控外國企業的股利或盈餘時,如果已經根據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了該股利或盈餘的所得稅,在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年度申報期滿的翌日起五年內,可以從各該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年度的基本稅額中扣抵。如果有稅款超過繳納的金額,可以申請退稅。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根據營利所得計算而增加的基本稅額。 3.當個人交易受控外國企業的股份或資本額時,交易的損益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 交易損益 = 交易收入 - 原始取得成本 - 交易日已計算該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餘額 × 交易比率。 - 前一款中交易日已計算該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餘額 = 累積至交易日已根據前述第一項的規定計算該受控外國企業的營利所得 - 以前各次實際獲配的股利或盈餘不計入獲配年度的所得額 - 以前各次根據交易比率計算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餘額減去的數額。 有關以上法規解釋的資料來源如下: - 《所得稅法》是中華民國現行所得稅法規, 可以在"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earchNoN.aspx?ty=DEL&id=2006"找到。 我們可以總結這些條文指出,個人在獲得受控外國企業的股利或盈餘時,根據法規可以進行相應的稅務計算和扣抵,以確保合理的稅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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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 7 條規定:「個人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受控外國企業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以下簡稱FVPL),…」(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