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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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得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老舊大型車。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新大型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三、老舊大型車及新大型車登記為同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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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3條的三項規定,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可以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前提是符合以下各款規定: 1. 自民國106年8月18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報廢老舊大型車。 2. 自民國106年8月18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購買新大型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3. 老舊大型車和新大型車的登記擁有者是同一人。 有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在106年8月18日之後,某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報廢了一輛老舊大型車,並在同一日期之後購買了一輛新大型車並完成了牌照登記手續,而且這兩輛車的登記擁有者是同一人。根據這個情況,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可以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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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