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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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廠商及進口人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應自下列日期起算,於六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一、報廢老舊大型車前已購買新大型車者,以報廢日之次日起算。 二、購買新大型車前已報廢老舊大型車者,以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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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信息,可以解释《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4條的规定如下: 根据《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4條的规定,產製廠商或进口人如果要申请退还新大型车的货物税减免,必须在以下日期起算的六个月内向產製廠商所在地的国税局或原进口地的海关提出申请。如果逾期则不能申请退还: 1. 报废老旧大型车并已购买新大型车的情况下,起算日期为报废日的次日。 2. 购买新大型车之前已报废老旧大型车的情况下,起算日期为公路监理机关核发加盖戳记的汽车新领牌照登记书所载发照日期的次日。 请注意,以上是根据所提供的信息对《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4條的大致解释。由于没有提供更详细的相关信息,因此无法给出更具体的解释。
- 減徵名詞
- 國稅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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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