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貨物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之六(以下簡稱本條文)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1.17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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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製廠商:指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納稅義務人。
二、進口人:指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納稅義務人。
三、大型車: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曳引車、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及大型特種車。
四、老舊大型車:指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型車:
(一)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
(二)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或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五、報廢:指老舊大型車登記所有人依法令向環保署核准登記之廢車回收業者完成廢車回收,及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車籍報廢。
六、報廢日:按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日期之最後完成日認定。
七、新車實際購買人:指出資購買新大型車之車輛實際所有人。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得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老舊大型車。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新大型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三、老舊大型車及新大型車登記為同一人所有。
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時,應填具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明細表電子檔及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車實際購買人聲明書(含附件),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二、新大型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
三、老舊大型車行車執照影本。
四、老舊大型車辦理報廢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五、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非屬整車完納貨物稅之新大型車,應由底盤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規定期限內,分別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大型車底盤應徵貨物稅達四十萬元者,底盤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審核無訛,應核發核定通知函與底盤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並將減徵貨物稅撥付新車實際購買人。
二、新大型車底盤應徵貨物稅未達四十萬元者,底盤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審核底盤部分減徵退還貨物稅無訛,應核發底盤部分核定通知函與底盤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並檢附第五條規定文件副知車身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審核車身部分減徵退還貨物稅。車身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審核無訛,應核發車身部分核定通知函與車身產製廠商,並將整車減徵貨物稅撥付新車實際購買人。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1.17,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