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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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2條的解釋如下: 1. 本條所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是指外國的專業人才,其中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公告之我國所需的特殊專長,例如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及其他領域的專長。也可以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的人士。 例:某外國人在經主管機關認定後,被公告為具有我國所需的金融專長,因此可以視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2. 本條所稱專業工作是指根據本法第四條第四款所規定的工作。 例:某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過認定後,進行了根據本法第四條第四款所定義的專業工作。
- 所稱名詞
- 業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第二款條文
- 法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第四款條文
-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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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