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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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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特定專人才經依前條認定具有特殊專長及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租稅優惠: 一、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 二、在我國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 三、於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前五年內,在我國未設有戶籍且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 2.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就業金卡,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條件,且於核發就業金卡之日前五年內在我國未設有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於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內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租稅優惠。
  3. 3.適用本法第七條、第十二條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不須申請許可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依前條認定具有特殊專長並取得證明文件,且符合第一項各款條件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租稅優惠。
  4. 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依第二項規定申請核發就業金卡(以下合稱外特專許可或金卡),同時或嗣後另行申請其他聘僱(工作)許可文件,先取得其他聘僱(工作)許可文件者,其於取得外特專許可或金卡,依同一聘僱合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視為自取得其他聘僱(工作)許可文件之日起即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租稅優惠。
  5. 5.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受聘僱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前,曾經核准在我國居留,其核准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者,不受第一項第一款首次核准之限制;其因在我國就學而在我國居留並取得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於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項規定認定是否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在我國就學期間及依本法第十二條延期居留期間,不計入在我國境內居留之天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的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符合以下條件,可以申請適用本法第二十條的租稅優惠: 1. 首次核准在台居留並持有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 2. 從事與其特殊專長相關的專業工作。 3. 在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前五年內,未在台設有戶籍且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台灣境內居住身分。 4. 若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並獲得台灣金卡,且符合前述條件,則在金卡有效期間內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的人才也可以申請適用本法第二十條的租稅優惠。 5. 若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符合本法第七條中的條件,不需要申請工作許可,但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並取得證明文件,且符合前述條件,也可以申請適用本法第二十條的租稅優惠。 6. 若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曾經在台居留,但其居留目的不是從事專業工作,則不受首次居留核准的限制。 參考資料: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經濟部網站 ->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6422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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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 3 條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依前條認定具有特殊專長及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