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 一、外國人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且其父或母現為或曾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除前項規定外,持外國護照至我國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者,依本法有關外國專業人才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第一款係由原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整併修正移列,為提供友善移民環境,爰放寬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不論持外國護照或我國護照工作,均得免申請工作許可;另增訂第二款,考量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且父或母現為或曾為我國設有戶籍國民者,與我國關係較為密切,爰亦放寬其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 三、第二項係由原第一項本文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第一款係由原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整併修正移列,為提供友善移民環境,爰放寬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不論持外國護照或我國護照工作,均得免申請工作許可;另增訂第二款,考量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且父或母現為或曾為我國設有戶籍國民者,與我國關係較為密切,爰亦放寬其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 三、第二項係由原第一項本文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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