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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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 一、外國人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且其父或母現為或曾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 2.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除前項規定外,持外國護照至我國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者,依本法有關外國專業人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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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