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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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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者,以應屆畢生之身分依法取得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延期居留期間,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系教授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2條規定了外國專業人才的入境及居留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的幾項規定: 1. 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可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境,並可以向內政部移民署直接申請居留。根據教授提供的參考資料,經許可者將獲發外僑居留證。 2. 外國專業人才及其家屬,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的成年子女,也可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境,並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同樣地,經許可者將獲發外僑居留證。 3. 如果已經獲得外僑居留證並且居留原因有所變更,可以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但如果符合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的情況,則不得申請變更。 4. 對於已經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的人,如果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4條第一項的情況,內政部移民署可以不予許可;如果已經獲得許可,則可以撤銷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5. 對於不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4條第一項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況而被不予許可的人,不予許可的期間應該至少為一年,並不得超過三年。 根據提供的資料,這些規定提供了外國專業人才及其家屬居留在台灣的指引和標準。

立法沿革 3

(1061031 制定)

外國專業人才受聘僱擔任我國公立學校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並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其退休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退休規定,並得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前項已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外國教師,其永久居留許可經內政部移民署撤銷或廢止者,喪失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但因回復我國國籍、取得我國國籍或兼具我國國籍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考量取得永久居留之公立學校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外國教師,係以在我國永久居住發展為目的,宜以準國民待遇相待,與我國教師享同等退休待遇,保障其老年生活,爰於第一項明定其退休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退休規定,並得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另現行公立中小學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須持有教師證,實務上並無外國人任中小學專任教師,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明定已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外國教師,其永久居留許可經內政部移民署撤銷或廢止者,喪失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惟考量退休之外國教師因回復我國國籍、取得我國國籍或兼具我國國籍者,其永久居留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如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亦喪失,恐不利於延攬外國專業人才來我國及有違本法之立法目的,爰以但書規定排除適用。

(1100618 全文修正)

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經許可或免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依前二項許可居留並取得外僑居留證之人,因居留原因變更,而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但有該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者,不得申請。   依前三項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前項之人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經不予許可者,不予許可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外國專業人才以免簽證或持停留期限不足六十日之停留簽證入國者,尚未能申請居留,而需向外交部改辦適當期限之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始得申請外僑居留證;為簡化渠等來臺工作居留申辦手續,爰於第一項放寬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者,經許可或免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並於第二項併同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者之依親親屬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者,亦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證。   三、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爰於第三項明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並取得外僑居留證者,其居留原因變更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變更之規定。   四、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內政部移民署得不予許可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者,以依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者為限,爰於第四項明定,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其依親親屬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規定。   五、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不予許可期間之規定,爰於第五項明定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而經不予許可其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者,其不予許可之期間規定。

(1140829 全文修正)

外國人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者,以應屆畢業生之身分依法取得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延期居留期間,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留才,參考英國及澳洲均提供留學生畢業後尋職期間自由工作之作法,爰規定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者,以應屆畢業生身分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之延期居留期間(總延期居留期間最長為二年),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

  • 名詞
  • 期間名詞
  • 工作許可名詞
(1061031 制定)

一、考量取得永久居留之公立學校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外國教師,係以在我國永久居住發展為目的,宜以準國民待遇相待,與我國教師享同等退休待遇,保障其老年生活,爰於第一項明定其退休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退休規定,並得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另現行公立中小學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須持有教師證,實務上並無外國人任中小學專任教師,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明定已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外國教師,其永久居留許可經內政部移民署撤銷或廢止者,喪失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惟考量退休之外國教師因回復我國國籍、取得我國國籍或兼具我國國籍者,其永久居留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如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亦喪失,恐不利於延攬外國專業人才來我國及有違本法之立法目的,爰以但書規定排除適用。

(11006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外國專業人才以免簽證或持停留期限不足六十日之停留簽證入國者,尚未能申請居留,而需向外交部改辦適當期限之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始得申請外僑居留證;為簡化渠等來臺工作居留申辦手續,爰於第一項放寬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者,經許可或免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並於第二項併同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者之依親親屬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者,亦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證。   三、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爰於第三項明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並取得外僑居留證者,其居留原因變更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變更之規定。   四、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內政部移民署得不予許可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者,以依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者為限,爰於第四項明定,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其依親親屬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規定。   五、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不予許可期間之規定,爰於第五項明定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而經不予許可其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者,其不予許可之期間規定。

(11408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留才,參考英國及澳洲均提供留學生畢業後尋職期間自由工作之作法,爰規定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者,以應屆畢業生身分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之延期居留期間(總延期居留期間最長為二年),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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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12 條規定:「外國人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者,以應屆畢業生之身分依法取得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延期居留期間,在我國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