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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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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人於最近五年內取得教育部公告世界大學排名前二百名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者,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專工作;其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且不得延期及重新申請。
  2. 2.前項外國人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為二年。
  3. 3.第一項申請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商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具體解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1條的各項款條。 1. 外國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須長期尋職者,得向駐外館處申請核發三個月有效期限、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之停留簽證,總停留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根據資料提供的法條內容,外國專業人才想要在台灣從事專業工作並且需要長期尋找工作的,可以向駐外館處申請核發停留簽證。這個停留簽證有三個月的有效期限,可以多次入國和停留,停留的總時間最長為六個月。 2. 依前項規定取得停留簽證者,自總停留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依該項規定申請核發停留簽證。 根據資料提供的法條內容,根據前一項的規定取得停留簽證的人,在停留期限屆满后的三年内,不能再根據该项规定申请获得停留簽證。 3. 依第一項規定核發停留簽證之人數,由外交部會同內政部並會商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人才需求及申請狀況每年公告之。 根據資料提供的法條內容,核發停留簽證的人數,由外交部與內政部会同相關主管機關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人才需求和申請狀況每年進行公告。 4. 第一項申請之條件、程序、審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外交部會同內政部並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人才需求定之。 根據資料提供的法條內容,有關停留簽證申請的條件、程序、審查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外交部和內政部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後依據人才需求而制定。 以上解釋是基於提供的資料,有關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1條的解釋。請注意,具體法條的解釋需要參考相關法律專業的意見和最新版本的法規內容。

立法沿革 3

(1061031 制定)

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並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但於本法施行前已受僱且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於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外國專業人才於本法施行後始經許可永久居留者,於許可之日起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但其於本法施行前已受僱且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於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不在此限。   曾依前二項但書規定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前之工作年資依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外國專業人才,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提繳手續,並至遲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第一項外國專業人才於本法施行前已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不適用前五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考量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係以在我國長久居住發展為目的,以準國民待遇對待,保障其退休後老年生活,第一項明定讓渠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並賦予渠等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者,選擇繼續適用該制度之權利。   二、第二項明定於本法施行後取得永久居留身分者,其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之期日,並賦予渠等於經許可永久居留之日起六個月內,得以書面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三、第三項明定已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四、第四項明定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處理規範。   五、第五項明定雇主應為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外國專業人才,辦理提繳手續之義務及申報期限。   六、第六項明定第一項外國專業人才於本法施行前已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不適用前五項規定。

(1100618 全文修正)

外國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須長期尋職者,得向駐外館處申請核發三個月有效期限、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之停留簽證,總停留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依前項規定取得停留簽證者,自總停留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依該項規定申請核發停留簽證。   依第一項規定核發停留簽證之人數,由外交部會同內政部並會商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人才需求及申請狀況每年公告之。   第一項申請之條件、程序、審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外交部會同內政部並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人才需求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140829 全文修正)

外國人於最近五年內取得教育部公告世界大學排名前二百名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者,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其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且不得延期及重新申請。   前項外國人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為二年。   第一項申請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商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搶先吸引取得世界大學排名前二百名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者來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參考英國「高潛力人才簽證(High Potential Individual visa, HPI)」制度,核給工作許可,無須經雇主申請,爰於第一項前段明定渠等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又考量此係提前搶才之過渡措施,爰於第一項後段規定其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且不得延期及重新申請。   三、配合第一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第一項外國人經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   四、第三項明定第一項外國人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商主管機關定之。   五、另本條適用對象係得來臺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屬修正條文第四條定義之外國專業人才,爰得適用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併予敘明。

  • 名詞
  • 期間名詞
  • 翌日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61031 制定)

一、考量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係以在我國長久居住發展為目的,以準國民待遇對待,保障其退休後老年生活,第一項明定讓渠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並賦予渠等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者,選擇繼續適用該制度之權利。   二、第二項明定於本法施行後取得永久居留身分者,其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之期日,並賦予渠等於經許可永久居留之日起六個月內,得以書面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三、第三項明定已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四、第四項明定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處理規範。   五、第五項明定雇主應為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外國專業人才,辦理提繳手續之義務及申報期限。   六、第六項明定第一項外國專業人才於本法施行前已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不適用前五項規定。

(1100618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1408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搶先吸引取得世界大學排名前二百名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者來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參考英國「高潛力人才簽證(High Potential Individual visa, HPI)」制度,核給工作許可,無須經雇主申請,爰於第一項前段明定渠等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又考量此係提前搶才之過渡措施,爰於第一項後段規定其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且不得延期及重新申請。   三、配合第一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第一項外國人經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   四、第三項明定第一項外國人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商主管機關定之。   五、另本條適用對象係得來臺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屬修正條文第四條定義之外國專業人才,爰得適用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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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11 條規定:「外國人於最近五年內取得教育部公告世界大學排名前二百名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者,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