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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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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專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其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三年。
  2. 2.前項申請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商文化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0條,外國專業人才如果是藝術工作者,在不經雇主申請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台灣從事藝術工作。他們的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必要時可以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最長為三年。有關申請的工作資格、審查標準、許可程序、廢止許可、聘僱管理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規定,由勞動部與文化部共同商定。

立法沿革 3

(1061031 制定)

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其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三年。   前項申請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商文化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為優化我國文化藝術就業環境,爰於第一項明定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另就此類由藝術工作者自行申請之許可,明定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三年。   二、第二項明定外國藝術工作者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商文化部定之。

(1100618 全文修正)

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其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三年。   前項申請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商文化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法係就業服務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其不受就業服務法限制為當然之理,無須規定,爰將原第一項不受就業服務法限制規定刪除。   二、第二項未修正。

(1140829 全文修正)

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其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三年。   前項申請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商文化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考量藝術工作者既經明定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自無須再經雇主申請,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 名詞
  • 期間名詞
  • 廢止名詞
(1061031 制定)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為優化我國文化藝術就業環境,爰於第一項明定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另就此類由藝術工作者自行申請之許可,明定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三年。   二、第二項明定外國藝術工作者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商文化部定之。

(1100618 全文修正)

一、本法係就業服務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其不受就業服務法限制為當然之理,無須規定,爰將原第一項不受就業服務法限制規定刪除。   二、第二項未修正。

(1140829 全文修正)

一、修正第一項,考量藝術工作者既經明定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自無須再經雇主申請,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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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10 條規定:「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其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必要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