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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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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其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三年。
前項申請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
廢止
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商文化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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