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0條,外國專業人才如果是藝術工作者,在不經雇主申請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台灣從事藝術工作。他們的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必要時可以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最長為三年。有關申請的工作資格、審查標準、許可程序、廢止許可、聘僱管理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規定,由勞動部與文化部共同商定。
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其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三年。 前項申請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商文化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為優化我國文化藝術就業環境,爰於第一項明定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另就此類由藝術工作者自行申請之許可,明定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三年。 二、第二項明定外國藝術工作者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商文化部定之。
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其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三年。 前項申請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商文化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法係就業服務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其不受就業服務法限制為當然之理,無須規定,爰將原第一項不受就業服務法限制規定刪除。 二、第二項未修正。
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其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三年。 前項申請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商文化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考量藝術工作者既經明定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自無須再經雇主申請,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為優化我國文化藝術就業環境,爰於第一項明定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另就此類由藝術工作者自行申請之許可,明定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三年。 二、第二項明定外國藝術工作者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商文化部定之。
一、本法係就業服務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其不受就業服務法限制為當然之理,無須規定,爰將原第一項不受就業服務法限制規定刪除。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修正第一項,考量藝術工作者既經明定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自無須再經雇主申請,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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