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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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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符合前條規定之外國特定專人才,首次在我國居留滿一百八十三日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之課稅年度起算五年內,各該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其取得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所得,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2. 2.前項所定起算五年,應自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在我國居留滿一百八十三日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之課稅年度起算,不以其依第五條規定申請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租稅優惠為起算時點。
  3. 3.第一項所稱薪資所得,指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因從事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專業工作,自境內及境外雇主取得應依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薪資所得金額。
  4. 4.符合前條規定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第一項所定租稅優惠五年期間內轉換雇主或工作,且仍從事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專業工作者,得繼續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租稅優惠至五年期間屆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的各項規定: 1.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課稅年度期間居留滿一百八十三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的情況下,可以在接下來的五年內享受減免所得稅的優惠。對於每個課稅年度中,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的部分的一半,不計入該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且取得屬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的所得,也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2. 上述五年的計算起點是從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在我國居留滿一百八十三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的課稅年度開始計算,而不以依據第五條規定申請適用本法第二十條租稅優惠的時間為計算起點。 3. 第一項中提到的薪資所得是指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從事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專業工作的過程中,從境內或境外雇主取得的與該薪資所得應依據所得稅法和其他法律規定計算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的金額。 以第一項第一款為例,若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2022年課稅年度居留滿一百八十三天,且其薪資所得為新臺幣400萬元,則可以在接下來的五年內,將超出新臺幣300萬元的薪資所得的一半(即50萬元)免除計算入該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同時,如果這部分所得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則也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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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 4 條規定:「符合前條規定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在我國居留滿一百八十三日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之課稅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