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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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符合前二條規定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於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及本辦法規定要件之各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按規定格式及檢附下列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租稅優惠;未於各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依規定格式申請,不得適用: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者: (一)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證明文件。如有第三條第五項前段規定情形,應檢附前經核准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影本。 (三)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聘僱合約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四)如有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應檢附足資證明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及其他聘僱(工作)許可文件申請時點,及以同一聘僱合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之文件。 二、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者: (一)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證明文件。如有第三條第五項前段規定情形,應檢附前經核准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就業金卡影本。 (三)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聘僱合約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四)如有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應檢附足資證明就業金卡及其他聘僱(工作)許可文件申請時點,及以同一聘僱合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之文件。 三、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者: (一)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證明文件。如有第三條第五項前段規定情形,應檢附前經核准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依第二條認定具有特殊專長之證明文件。但其屬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經檢附外僑永久居留證供查詢確認具特殊專長,免附。 (三)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聘僱合約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 2.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因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申請期間屆滿前取得外特專許可或金卡者,應自取得外特專許可或金卡之日起算一個月內,依前項規定格式及應檢附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租稅優惠;未於期限屆滿前依規定格式申請者,不得適用。
- 3.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依前二項規定應檢附之資料如有缺漏,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 4.稅捐稽徵機關於審查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時,如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之專業工作是否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有疑義,得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協助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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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資料,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5條規定了適用該法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需要提供的文件。依據第1項的規定,申請者需根據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適用減免,並且提交下列文件: 1. 根據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者: - 在台灣首次核准居留文件,如果居留原因不是專業工作,還應提交與居留原因不是專業工作相關的證明文件 - 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影本 - 從事與其特殊專長相關的專業工作的聘僱合約及其他證明文件 2. 根據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者: - 在台灣首次核准居留文件,如果居留原因不是專業工作,還應提交與居留原因不是專業工作相關的證明文件 - 就業金卡的影本 - 從事與其特殊專長相關的專業工作的聘僱合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3. 根據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者: - 在台灣首次核准居留文件,如果居留原因不是專業工作,還應提交與居留原因不是專業工作相關的證明文件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具有特殊專長的證明文件 - 從事與其特殊專長相關的專業工作的聘僱合約及其他證明文件 此外,根據法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在審查申請時對於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台灣從事的專業工作是否與其特殊專長相關有疑義時,可以請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協助認定。
- 業名詞
- 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所得稅名詞
- 按名詞
- 稽名詞
- 適名詞
- 期間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第三條第五項前段條文
- 非名詞
- 第三條第四項條文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三條第三項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第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71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71-1 條條文
-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 18 條條文
-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 22 條條文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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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