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包含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技於現有或全新之產品或業務,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