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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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包含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技於現有或全新之產品或業務,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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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推出新產品、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之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由該評估辨識出的風險。該法條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被利用來進行洗錢或資恐活動。這些專業人士應該在推出新產品或服務之前評估其可能帶來的風險,並制定相應的措施以降低這些風險。這包括對新支付機制和新科技的運用進行評估,以確保其符合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的要求。該法條的目的是確保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遵守相關法規,並減少他們被利用於非法活動的風險。 作為一個例子,如果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打算推出一種新的支付渠道,該事務所應該首先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這項評估應該考慮該支付渠道可能被用於洗錢或資恐活動的風險,並確定相應的措施以降低這些風險。例如,該事務所可以要求客戶提供相應的身份證明文件,並實施監控機制以檢測可疑的交易。除此之外,該事務所還可以提供相應的培訓以提高員工對洗錢和資恐活動的認識,並確保他們能夠正確識別和處理相關問題。這樣可以幫助該事務所減少受到洗錢和資恐活動的風險。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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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