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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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其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應辦理確認客戶身分之範圍如下: 一、客戶為自然人者: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字號、職業、國籍、住居所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客戶為公司、獨資、合夥、有限合夥及其他組織方式之營利事業、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 (一)名稱、註冊地國、登記地址、實際之營業處所地址、聯絡方式及營業項目。 (二)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住居所地址。 (三)控制權結構及實質受益人。 三、客戶為信託或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之受託人者:委託人、受託人、信託受益人及該法律協議之董事、監察人、受託人、受益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地址及聯絡方式。
- 2.由客戶之代理人辦理委任者,應瞭解代理事實,並依前項規定確認代理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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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4條,記帳士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根據規定,當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記帳士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需要收集並確認客戶身分的相關信息。 對於自然人客戶,需要確認以下範圍的客戶身分資訊: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字號、職業、國籍、住居所地址及聯絡方式。 對於公司、獨資、合夥、有限合夥及其他組織方式之營利事業、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的客戶,需要確認以下範圍的客戶身分資訊: 1. 名稱、註冊地國、登記地址、實際之營業處所地址、聯絡方式及營業項目。 2. 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的姓名、住居所地址。 3. 控制權結構及實質受益人。 對於信託或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的受託人客戶,需要確認以下範圍的客戶身分資訊:委託人、受託人、信託受益人及該法律協議之董事、監察人、受託人、受益人或管理人的姓名、住居所地址及聯絡方式。 同時,當由客戶的代理人代表客戶處理業務時,記帳士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需要瞭解代理事實並依前述規定確認代理人的身分。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180
- 代理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有限合夥名詞
- 法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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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