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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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確認客戶身分,並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 一、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 二、發現客戶疑似涉及洗錢或資恐交易。 三、對已取得之客戶身分資料真實性及妥適性有疑慮。
- 2.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確認客戶身分之方式如下,並得利用其他資訊強化確認客戶身分: 一、客戶為自然人者,應核對客戶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其身分之原本。 二、客戶為公司、獨資、合夥、有限合夥及其他組織之營利事業、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應取得下列資料,以瞭解其業務性質及控制權結構: (一)設立或註冊證明。 (二)依規定應訂定章程者,其章程。 (三)依規定設有董事、監察人或理事、監事者,其名冊。 (四)合夥或有限合夥組織者,其合夥人或有限合夥負責人名冊。 (五)得證明實質受益人之文件或聲明。 三、客戶為信託或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之受託人者,應取得下列資料,以瞭解其性質及控制權結構: (一)登記或註冊證明。但依法無需辦理登記或註冊者,不在此限。 (二)信託契約或法律協議之文件。 (三)委託人、受託人、信託受益人及該法律協議之董事、監察人、受託人、受益人或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得證明所有權人或實質受益人之文件或聲明。
- 3.前項各款資料為影本者,應依合理事實或方式確認其與原本相符。
- 4.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無法於合理期間內確認客戶身分者,應考量拒絕承接或終止業務關係。必要時,得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與該客戶有關之可疑交易。
- 5.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懷疑客戶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且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可能對客戶洩露訊息時,得不執行該等程序,逕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3條,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需要確認客戶的身分並評估客戶的洗錢和資恐風險,有以下情形之一時需確認客戶的身分: 1. 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 2. 發現客戶疑似涉及洗錢或資恐交易。 3. 對已取得之客戶身分資料真實性及妥適性有疑慮。 確認客戶身分的方式如下: 1. 對於自然人客戶,應核對其身分證、居留證、護照等原本。 2. 對於公司、獨資、合夥等組織客戶,應取得設立或註冊證明、章程、董事名冊等相關資料。 3. 對於信託或類似信託的法律協議受託人,應取得登記或註冊證明、信託契約或法律協議文件、董事等相關資料。 根據合理事實或方式,確認影本與原本的相符性。 如果無法在合理期間內確認客戶身分,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考慮拒絕承接或終止業務關係,並在必要時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可疑交易。 如果懷疑客戶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並且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可能對客戶洩漏信息,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以上說明參考了《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相關條文,並以其內容說明進行解釋。根據法律的規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執行業務時需要確認客戶身分並評估洗錢和資恐風險,並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操作和申報。
- 代理人名詞
- 業名詞
- 係名詞
- 適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核名詞
- 原本名詞
- 有限合夥名詞
- 法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合夥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法律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期間名詞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洗錢防制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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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