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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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記帳士:指依記帳士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領取記帳士證書並執行記帳士業務,為客戶準備或進行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款受指定之交易者。 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指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並執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業務,為客戶準備或進行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款受指定之交易者。 三、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指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列之國家或地區。 四、業務關係:指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客戶準備或進行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款受指定之交易。 五、準備:指辦理進行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款受指定交易前之前置作業。 六、實質受益人: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控制權或擔任高階管理職位之自然人,或直接或間接持有法人或團體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之個別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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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2條的定義,記帳士是指領取記帳士證書並執行記帳士業務的人,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則是指按照記帳士法第35條第1項的規定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的人。這兩種人都是為客戶準備或進行指定交易前的前置作業。此外,辦法中還提到了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概念,這是指根據該辦法第11條第2項所列的國家或地區。最後,業務關係是指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客戶準備或進行指定交易的情況。另外,辦法中也提到了實質受益人的定義,這是指對客戶具有最終所有權、控制權或者擔任高階管理職位的自然人,或者是直接或間接持有法人或團體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個別自然人。根據這些定義,記帳士在執行業務時需要注意客戶是否涉及記帳士法所列的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同時也需要確認客戶背後的實質受益人。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業名詞
- 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款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 係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法人名詞
- 洗錢防制法 第 5 條條文
- 洗錢防制法 第 9 條條文
- 記帳士法 第 2 條條文
- 記帳士法 第 3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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