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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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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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條文,「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一條」是根據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三項及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五項所訂定的。根據洗錢防制法的相關規定,該條法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洗錢和追查重大犯罪,其中洗錢行為包括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以及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幫助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洗錢防制法對於洗錢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的追訴和處罰。而根據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五項,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該遵守洗錢防制法的規定,以防範和打擊洗錢和資恐行為。該條法的適用範圍和具體要求可以參考最新的洗錢防制法和資恐防制法的相關規定。
- 洗錢防制法法規
- 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第七條第五項條文
- 洗錢防制法 第 7 條條文
- 洗錢防制法 第 8 條條文
- 洗錢防制法 第 10 條條文
- 洗錢防制法 第 13 條條文
- 資恐防制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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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