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5條」,該條款要求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評估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時,應瞭解客戶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以客戶背景、交易型態、資金直接來源或流向為評估項目,並作成書面紀錄。此外,如果客戶的資金直接來源或流向為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或者客戶與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間以非面對面方式進行交易,或者客戶是本法第7條第3項所指的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員及其家庭成員或有密切關係的人,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評估為高風險。最後,如果評估結果認為客戶屬於洗錢或資恐高風險,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建立業務關係前應取得負責人或管理階層的同意。 例如,根據「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告記帳師業務辦理準則」,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評估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時,可以參考客戶的相關背景資料及交易記錄,並紀錄在客戶檔案中。如果客戶的資金來源或流向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例如被列入國際反洗錢組織(FATF)公告的國家,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評估為高風險。此外,如果客戶是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員及其家庭成員或有密切關係的人,如政府官員、公職人員等,也應評估為高風險。最後,如果評估結果認為客戶屬於洗錢或資恐高風險,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和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之前,應取得公司的負責人或管理階層的同意。 以上是根據法規及相關文件提供的解釋和範例,以回答問題中提到的「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5條」。
- 代理人名詞
- 業名詞
- 係名詞
- 非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第八條第三項條文
- 洗錢防制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