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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 3 條

  1. 1.澳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在臺灣地區經營航空運輸取得之收入,包括與以航空器經營航空運輸有附帶關係之出租航空器、航空貨櫃、相關設備及維修航空貨櫃之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所得或利潤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 2.澳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參與航空聯營、航空合資企業之所得、利潤或收入,準用前項規定。但以歸屬於參與聯合營運之比例所取得之所得、利潤或收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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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第 3 條規定了澳門的航空企業在臺灣地區經營航空運輸所得的稅務優惠。根據這條規定,澳門的航空企業在臺灣地區經營航空運輸所得的營業稅稅率為零,而其所得或利潤也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此外,如果澳門的航空企業參與航空聯營或航空合資企業,其所得、利潤或收入也按照前述規定進行準用,但該所得、利潤或收入的免稅部分有一定的限制,即限制在歸屬於參與聯合營運之比例所取得的部分。 參考資料: 台灣稅務入口網-澳門與臺灣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稅務協定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http://law.mof.gov.tw/Eng/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10058)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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