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第 3 條規定了澳門的航空企業在臺灣地區經營航空運輸所得的稅務優惠。根據這條規定,澳門的航空企業在臺灣地區經營航空運輸所得的營業稅稅率為零,而其所得或利潤也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此外,如果澳門的航空企業參與航空聯營或航空合資企業,其所得、利潤或收入也按照前述規定進行準用,但該所得、利潤或收入的免稅部分有一定的限制,即限制在歸屬於參與聯合營運之比例所取得的部分。 參考資料: 台灣稅務入口網-澳門與臺灣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稅務協定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http://law.mof.gov.tw/Eng/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10058)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