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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澳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在臺灣地區經營航空運輸取得之收入,包括與以航空器經營航空運輸有附帶關係之出租航空器、航空貨櫃、相關設備及維修航空貨櫃之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所得或利潤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 澳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參與航空聯營、航空合資企業之所得、利潤或收入,準用前項規定。但以歸屬於參與聯合營運之比例所取得之所得、利潤或收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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