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澳門航空企業之適用
>
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澳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在臺灣地區經營航空運輸取得之收入,包括與以航空器經營航空運輸有附帶關係之出租航空器、航空貨櫃、相關設備及維修航空貨櫃之收入,
營業稅
稅率為零,其所得或利潤免徵
營利事業所得稅
。
澳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參與航空聯營、航空合資企業之所得、利潤或收入,準用前項規定。但以歸屬於參與聯合營運之比例所取得之所得、利潤或收入為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澳門航空企業之適用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臺灣地區航空企業之適用 §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8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