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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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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澳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在臺灣地區經營航空運輸取得之收入,包括與以航空器經營航空運輸有附帶關係之出租航空器、航空貨櫃、相關設備及維修航空貨櫃之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所得或利潤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 2.澳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參與航空聯營、航空合資企業之所得、利潤或收入,準用前項規定。但以歸屬於參與聯合營運之比例所取得之所得、利潤或收入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第 3 條規定了澳門的航空企業在臺灣地區經營航空運輸所得的稅務優惠。根據這條規定,澳門的航空企業在臺灣地區經營航空運輸所得的營業稅稅率為零,而其所得或利潤也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此外,如果澳門的航空企業參與航空聯營或航空合資企業,其所得、利潤或收入也按照前述規定進行準用,但該所得、利潤或收入的免稅部分有一定的限制,即限制在歸屬於參與聯合營運之比例所取得的部分。 參考資料: 台灣稅務入口網-澳門與臺灣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稅務協定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http://law.mof.gov.tw/Eng/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10058)

  • 營業稅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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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第 3 條規定:「澳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在臺灣地區經營航空運輸取得之收入,包括與以航空器經營航空運輸有附帶關係之出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