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航空企業:指適用臺灣與澳門間航空運輸協議之指定航空公司。 二、居住者:在臺灣地區,指依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課稅者;在澳門,指依澳門法律規定,因設立登記地、總機構、實際管理處所或其他類似標準而負有納稅義務者。 三、航空運輸:指依臺灣與澳門間航空運輸協議規定,以航空器從事運送旅客、貨物或郵件之業務。但不包括一方航空企業居住者主要目的係於另一方境內運送旅客、貨物或郵件之航行。 四、臺灣地區稅務主管機關:指財政部或其指定之機關或人。 五、澳門稅務主管當局:指澳門指定執行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之機關或人。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根据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第2條的定义,以下是对各个定义的解释: 一、航空企業:此指的是适用于台灣與澳門間航空運輸協議之指定航空公司。 二、居住者:在台灣地區,此指的是根据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规定,应就其境内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课税的个人。在澳門,此指的是根据澳門法律规定,因设立登记地、总机构、实际管理处所或其他类似标准而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 三、航空運輸:此指的是根据臺灣與澳門間航空運輸協議规定,以航空器从事运送旅客、货物或邮件之业务。但不包括一方航空企業居住者主要目的係於另一方境内运送旅客、货物或邮件之航行。 四、臺灣地區稅務主管機關:此指的是财政部或其指定的机关或人员,负责台灣地區的税务管理。 五、澳門稅務主管當局:此指的是澳門指定执行台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的机关或人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